许某入职某公司后不久,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是:许某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入职本市其他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按月支付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500元;许某若违反协议,应当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23年4月,许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双方已没必要再执行该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于第二天向许某送达了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
许某认为,公司突然通知他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自己要谋取较好的职位需要一段时间,故坚持要求公司支付重新入职前的经济补偿。那么,如果许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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