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黎某为投资人。2022年1月1日,某清洁服务部与黎某之妻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清洁服务部将劳务发包给宋某,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所安排的具体从事劳务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支付任何费用、补偿、赔偿等,但对于宋某提供的人员,某清洁服务部对其工作不认可时可要求更换;在承包期内,宋某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等应由宋某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不得向某清洁服务部追偿等。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某清洁服务部多次向宋某转账支付款项,用途为“劳务费”“其他”等。2022年6月8日,陈某通过招聘信息与宋某电话联系后到某清洁服务部从事水洗工工作,由宋某与陈某协商确定了工资待遇,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陈某不用再上班后,陈某不再继续提供劳动。在陈某上班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某工资合计26627元。陈某提供记载其工资的《收款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某清洁服务部。2023年6月12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宋某个人自行对聘请人员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所谓的劳务外包方式将某清洁服务部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宋某。宋某聘请陈某入职、加以管理并按月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某清洁服务部的职务行为。由于某清洁服务部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某清洁服务部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遂判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清洁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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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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