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上门回收空调时无安全防护坠亡 家属索赔200万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在上海回收旧家电的罗某到朱某家回收一台旧电视,随后罗某看中了朱某邻居陈某家的空调,询问朱某是否出售。恰巧两邻居是多年好友,由于陈某常在外地,把家里钥匙交给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出售这台空调。

空调外机放置在弄堂里石库门顶端,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罗某称自己干了十几年了,没关系。

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拆卸。此时,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烟,没过一会,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马上赶回查看,发现罗某摔在地上,朱某拨打120,一天后,罗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罗某的家属将朱某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的废品发包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朱某尽到了提醒义务,亦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朱某称,事发第二天,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则认为,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如果认定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也应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高空作业者疏于防护是主因,卖空调方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必要的关注,即便已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某家属、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于快:拆卸人员本身具有较大过错

本案中,朱某明知承揽人罗某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选任罗某从事高空拆卸空调的行为,具有选任过错;同时,朱某指示罗某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高空拆卸空调,存在指示过错。因此,朱某应对其选任和指示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相比于朱某的过错,废品收购者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仍从事高空作业,致使自己不慎坠落身亡,其本身具有较大的过错。

徐立:放任违规作业未尽到管理职责

本案中,罗某生前从事废品收购工作,朱某将空调有偿转让给罗某,由罗某拆除并收走,罗朱二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空调外机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对此是明知的,一方面,拆除空调外机属于高空作业,罗某在明知自身没有从事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拆除,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另一方面,罗某在无任何保护措施,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完全无视自身安危,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故罗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由于常住外地,将家中钥匙交由朱某保管,则在此期间,朱某实际管理、控制着房屋。朱某在明知空调外机放置于高处,拆除时具有危险性,且并未核实罗某是否具有从事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放任罗某违规作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未提供安全环境和人员选任两方面的过错。故朱某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就出售空调事宜对朱某有明确的委托,以及陈某事前对此知情,因此陈某在本案中无责。

王东芳:主动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避免出现意外

本案中,朱某与罗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朱某有义务将旧空调拆卸下来后交付给罗某,但本案中却是由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空调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朱某在未对罗某的资质进行审查且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让罗某自行拆卸空调,致使罗某坠亡,朱某存在过失,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东芳提醒,大家在接受空调的安装、维修、拆卸服务时,不要做甩手掌柜,主动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否则,一旦作业人员意外受伤,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祁占荣:两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朱某和罗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根据行业惯例,在旧货交易中通常是买方自行拆除取货,罗某常年以收购旧货为生,应当知晓拆除空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法院要求卖家朱某审查罗某是否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进行拆除工作时进行必要关注,因而认为朱某存在一定过失,承担部分责任——该认定理由并不充分:朱某并非雇佣罗某拆除空调,且朱某就罗某摔落事故也不存在过失,我们也未发现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尽到资质审查和注意义务

在线法律免费咨询,免费在线律师咨询,请点击咨询按钮。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上一信息:暂无

下一信息:医疗产品损害纠纷

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到相关作者信息,如果无意中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请来信来电删除!
万诚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