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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小伙无法就业。

在深圳某招聘会碰到了一个非常特别的求职者,这名求职者是个小伙子,在面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有长达半年的空窗期,在询问这半年期间在做什么的时候,他主动表明自己有过申请劳动仲裁的经验,在我们的要求下,他从容淡定的说出了大致的情况。

当时他家里出了点急事,便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结果被单位领导以“货款未收回”为由拒绝了。随后他便跑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需要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后来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了这个结果。

本来觉得这件事已经告一段落了,谁知道过了几个月,这个求职者又跑去申请劳动仲裁,而这一次的的仲裁请求,则是要求单位赔偿他因为不肯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

原来单位虽然遵从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却未曾开具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给他,导致这个小伙子接连几次的拿到了录用通知书,却因为缺少了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小伙子和公司的官司一直打到中级法院,最后公司赔偿了这名小伙子48000元。

这名小伙子的经历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十分的惊讶,要知道,大多数的职场人再碰到小伙子这种情况的时候,多数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而这名小伙子则是利用了劳动法赋予他的权利,不仅解除了自身的危机,还惩罚了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企业。

单位能否拒开离职证明?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50条有规定,单位应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开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员工,并且在15天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但是实际情况中,还是存在很多违法操作的企业,不仅克扣了员工当月的离职工资,还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就业。

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的负责人表明,公司之所不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的原因,那是因为劳动者不肯配合公司进行离职交接的必要程序。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如果真的不愿意配合单位进行离职交接,单位是否能以这个理由规避之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跟劳动者是否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无任何关系,所以用人的单位并不能以这个为由,拒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但可以在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入职需要提供前单位的离职证明?

通常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单位都会在录用邮件中通知他们带上相关的资料,其中就包括了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单位招到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带来的连带责任。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得出来,大多数企业都会要求入职者带上离职证明文件,如果劳动者无法出示离职证明,那很大程度上将会无法顺利入职新的公司,而因为无法出示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则需要由上一家不肯开具离职证明的单位承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若是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的话,此时将由劳动部门出面责令其改正,而改成期间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话,单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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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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