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出租房洗澡时触电身亡,租户家属认为房东未对电路进行维护,以及热水器有质量问题导致漏电,为此将房东、“超人”牌热水器生产商、深圳市供电局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赔124万余元。
一审时,法院判处房东承担80%责任,热水器生产商、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对此房东认为责任承担比例过高,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房东需要赔偿死者家属99.6万元。
租户洗澡时触电身亡
男子杨某是深圳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其租住了深圳市南山区某村202房,该出租屋为单间带一卫生间的结构,每月的租金为1000元,房东为冯进、陈香(均为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26日1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接到报案,称在南山区某村202出租屋内发生一起疑似电击致死事件,随后赶到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死者杨某左前臂检见一块皮肤中心碳化周边表皮剥离,此处皮肤损伤符合电击伤的特征。
当时202出租屋卫生间墙上挂着一“超人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连接有一条电源线,勘查时,该电源线插头已被拔出。据粤海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时讯问房东陈香“出租屋内有没有装漏电开关”,陈香回答“没装”。
记者了解到,该处自建房于2002年建成,由冯进、陈香两人共同经营管理。2002年5月,两人向供电局提出用电申请,2002年6月完成现场勘查,开始为该出租屋供电。
为此,死者家属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三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1245982元。
法院认定房东负80%责任 房东上诉被驳回
南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为低压触电事故,电能表及表前属被告深圳供电局产权,电能表出线点之后的电气设施属于用户产权,由被告冯进、陈香负责安装管理并承担运行维护的责任,应对房屋内的基本用电安全承担责任。为此,被告冯进和陈香将具有用电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受害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家属认为在涉案房屋未能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深圳供电局依然供电存在管理失职,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超人”牌热水器相关电气性能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国家标准,故其生产主体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因杨某触电死亡产生的损失,南山区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陈香、冯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本人承担20%的责任。为此南山区法院判决,房东冯进、陈香赔偿99668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冯进、陈香上诉要求改判,认为责任比例过高,“租住两年多,只收取了3万租金,却要承担9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业主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安全保护接地线、插座内部的相线零线接反、入户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导致用电环境未能起到漏电保护,可以认定本案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原审认定上诉人应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为此,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黄镇东报道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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