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例

合伙人私自转让合伙份额,损害其他合伙人权益,万诚助其脱离困境。

委托时间:2018年7月4日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30日,赵某与陈某、袁某、任某签订“无忧无虑”游乐园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对于出资的对外转让,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取得其同意。现陈某,袁某、任某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转让出资份额,侵犯了赵某的权利,致使合伙无法继续经营,赵某的出资份额也无法得到补偿,赵某想确认其他三人的股权转让无效。

万诚律师观点:经万诚李律师及其团队调查得知,陈某、袁某、任某三人均是某单位的公务员,而根据相关法律,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且公务员法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律师及其团队认为可以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阐明观点利弊,及其诉至法院的后果。看对方如何反应,如果对方不积极处理,在起诉到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后经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与陈某、袁某、任某的多次协商,并给对方多次邮寄律师函,阐明如果不积极处理此事,我们将诉至法院,后对方三人主动找谭某协商,最后四人一致同意谭某退伙并退还谭某出资。此案调解结案,既为谭某争取了利益,维护了他的权利,同时又为他节省了诉讼成本,以最快的速度解决了谭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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